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答复|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咨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1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咨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
   问:
 
  您好,2023年8月《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发布以下,我司遇到以下问题,希望得到解答:
 
  一、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请问,我司执行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仍然需要在企业标准化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二、企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中要求“执行该标准的产品信息”,由于我司产品名称较多,是否可按产品归大类标注,否则会有上万条产品信息?
 
  三、我司生产的产品为日用消费品,市场库存量大;根据现行办法,国家推荐性标准更新,则老标准直接作废;那么市场上库存的这些老标准产品是否可以正常销售?我司已遇到有监督机构对该产品并出具了抽查不合格。
 
  感谢回复。
 
  答:
 
  一、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依法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二、执行同一标准的产品可以按类标明,相关信息应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三、产品执行推荐性标准的,旧版标准废止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旧的包装,明示执行旧版标准,旧版标准废止日后生产的产品应当明示执行新版标准。产品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新版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