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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对于惩罚性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16  来源:淮安中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3月19日,石某某在某超市处购买苏杭黑糯米酒一瓶,价款35元,该糯米酒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保质期36个月,石某某购买时已过保质期。石某某户籍登记地址为外省某市,也并非在本市工作。石某某在某超市购买到过期糯米酒后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退还购货款35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赔偿100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石某某曾多次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销售者索赔、向市场管理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9日,石某某在某超市处购买苏杭黑糯米酒一瓶,价款35元,该糯米酒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保质期36个月,石某某购买时已过保质期。石某某户籍登记地址为外省某市,也并非在本市工作。
 
  石某某在某超市购买到过期糯米酒后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退还购货款35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赔偿100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石某某曾多次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销售者索赔、向市场管理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某与某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石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某超市处购买了涉案的过期糯米酒,故对石某某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3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消费者才享有索要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依据石某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再结合石某某曾多次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销售者索赔、向市场管理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结合石某某并非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情形,可以认定石某某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商品,故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消费者”,法院最终对石某某要求惩罚性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性作用。
 
  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本案石某某因类似事宜多次要求商家赔偿,提起多起诉讼,牟利目的明显。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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