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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主题活动|中消协发布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涉及食品领域2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16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核心提示: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征集、汇总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推荐的消费维权司法案例,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研讨,综合考虑案例的新颖性、典型性、示范性及对消费维权的指导价值,确定并发布了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涉及食品领域2个。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征集、汇总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推荐的消费维权司法案例,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研讨,综合考虑案例的新颖性、典型性、示范性及对消费维权的指导价值,确定并发布了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此次发布的“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涵盖多个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消费维权新问题,如汽车消费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直播带货消费欺诈问题、消费者行使监督权进行评论的边界、变相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的侵权责任、社区团购经营者承担销售者责任的认定、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的界定、未成年人网游充值维权证明责任的承担、快递服务中保价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旅游合同附加消费前提条款的责任负担规则、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健康询问不明确而承担不利后果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一直致力于发挥社会共治的平台作用,凝聚社会力量,加强协同共治。此次消费维权典型司法案例的评选和发布,旨在进一步发挥司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促进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让司法更加公平正义。同时也将震慑不法经营者,促进经营者合规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构建消费者友好型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激发消费活力,释放消费潜能,筑牢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涉及食品领域2个,如下:
 
  案例四

  孔某诉北京南锣肥猫餐饮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变相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获取其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北京南锣肥猫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推出了手机扫码点餐服务,要求消费者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并关注公众号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获取个人信息,则无法使用该服务。2021年7月,孔某在被告门店用餐时选择了手机扫码点餐,并在此过程中成为了公司的会员。后来孔某取消关注公众号,发现个人信息仍被保留在被告处,无法自行删除。孔某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告知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2023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告知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五千元。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36735号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10254号
 
  【专家点评】
 
  经营者通过扫码点餐等方式搜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过度处理。消费者选择扫码点餐服务并不代表其同意将部分个人信息权益让渡给商家,商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仍应以实现点餐目的为限。
 
  【维权指引】
 
  在点餐方式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不得误导和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扫码点餐。餐饮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与当前餐饮消费场景密切相关,不得在消费者登录、点餐、取号、加菜、结账等环节设置不必要程序或环节,诱导索取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经营者公示扫码点餐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消费者发现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案例五

  董某某诉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社区团购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某通过淘宝APP购买了一件商品,收款方是被告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荟公司)。经检测,商品净含量显著少于标注。被告十荟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系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非涉案商品销售者,被告品相聚食品商行亦不认可其销售涉案商品给原告。原告认为十荟公司是商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要求与制造商河南省麦客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客丰公司)以及品相聚食品商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5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十荟公司承担退款责任,被告麦客丰公司承担5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12406号(2023年6月16日生效)
 
  【专家点评】
 
  平台采购模式的社区团购,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应当通过合理途径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若未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时,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仅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并提供实际销售者身份,则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维权指引】
 
  在社区团购中,平台应明示销售者身份,确保信息透明,保障消费者准确知悉具体销售者身份。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向平台索要销售者身份信息,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台若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承担销售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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