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香格里拉市XX蛋糕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1.裱花间内摆放的复配着色剂已超过保质期;2.店内两名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3.现场无法提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4.现场无法提供生产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2月29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1.超过保质期的复配着色剂共有三个批次,共3瓶,小计货值金额150.00元;于2023年12月26日至28日期间用于制作了10个生日蛋糕,销售价格为50.00元/个,货值金额小计500.00元;两项货值金额共计650.00元。违法所得为500.00元。2.店内工作人员曾XX、何XX无法提供健康证明;3.不能提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4.不能提供生产销售记录。
综上,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事实成立,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事实成立,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3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4.对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5.对未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6.对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温馨提示:
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我局将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
供稿:政策法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