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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法院这样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15  来源:荣成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5月21日,小王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从甲公司处购买进口燕窝6盒,金额为28158元。燕窝到货后,小王现场拆箱查看,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小王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甲公司诉至荣成法院,要求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
  开栏语:
 
  案例虽小,法理却大。即日起,荣成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荣法小课堂”栏目,选取群众关注、具有普法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图文形式,解读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讲述法治故事,弘扬法治精神,让大家足不出户,就能享受最专业的“普法课”。
 
  网络购物的普及
 
  给人们购买进口食品
 
  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但因进口食品中文标识问题
 
  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那么以“无中文标识”为由
 
  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案情简述
 
  2023年5月21日,小王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从甲公司处购买进口燕窝6盒,金额为28158元。
 
  燕窝到货后,小王现场拆箱查看,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小王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甲公司诉至荣成法院,要求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是标识为国外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为进口食品,甲公司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所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进行审查,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检验合格、包装符合规定及有合法来源的食品。甲公司未能证明案涉商品具备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小王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小王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并退货退款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依法判决解除案涉合同,小王应当退还所购商品,甲公司应退还货款。
 
  三、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乎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注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仔细查看商品的包装和标签,避免购买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尤其是购买进口产品时,一定要检查产品有无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是否真实。如发现购买的产品标签存在虚假信息,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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