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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6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3年,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十二批典型案例。
  2023年,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十二批典型案例。
 
  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9月5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张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8月24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市天桥区张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宣称有壮阳效果的食品,货值金额2520元。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属于西药,不得添加在食品中,其常见副作用为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当食用会影响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二、东营市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籍某等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8月8日,东营市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籍某等人生产经营含新型降压药物的压片糖果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7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市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服务站销售的“决明子蛹虫草人参昆布压片糖果”经抽样检验,检出含有美托拉宗、阿齐沙坦两种降压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东营市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8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发挥检验检测技术优势,发现不法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新型降压药物,锁定违法犯罪事实。同时,通过梳理电子数据、深挖物流和转账记录等方式,快速联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链进行“全覆盖”打击。
 
  三、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市兰山区酷可童装批发中心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7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沂市兰山区酷可童装批发中心(经营者:常某某)经营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和要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对经营者常某某作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网络直播间销售的橙魅力固体饮料、瓶瓶款巧克力、复合果蔬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减肥胶囊等食品中检出西布曲明、呋塞米、酚酞等化学物质,涉案货值金额57.1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分别依法对当事人及经营者常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坚决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网络消费环境,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四、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信息食品案
 
  2023年10月25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信息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包装材料、罚款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某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标签信息的姜糖产品,涉案货值金额9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展示食品真实属性的重要载体,标签虚假标注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应当以本案为戒,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依法诚信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市获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1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潍坊市获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罚没款16.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8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生产单冻鸡翅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着色剂日落黄、胭脂红,涉案货值金额1.62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速冻鸡翅是将购进的冷冻鸡翅经化冻、保水和简单调制后对外销售的速冻调制鸡产品。本案当事人为提高产品卖相,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着色剂。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震慑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规范行业秩序。
 
  六、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乳山市悦翔猪肉批发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案
 
  2023年5月31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乳山市悦翔猪肉批发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1490千克、罚款40.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乳山市悦翔猪肉批发店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未经检疫的猪肉1490千克,涉案货值金额2.6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乳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肉类作为不可或缺的食品原料之一,在老百姓餐桌上占据着重要位置。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制品,存在传播人畜共患疾病的隐患,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及制品违法行为,守护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
 
  七、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日照市岚山区萌动水产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30日,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市岚山区萌动水产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18.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0日,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转办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肥牛卷实际使用鸭肉为生产原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火锅肥牛卷是老百姓喜爱的一道美食。本案当事人用价格低廉的鸭肉冒充牛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 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经营者予以严厉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鼎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5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鼎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10.2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张某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生产的香酥膜片、香酥烤馍片等产品,经抽样检验,菌落、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张某作出行政处罚。
 
  菌落总数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食品监管执法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九、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晏家人餐饮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9月13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宁晏家人餐饮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晏家人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收银台前张贴“本店消费最低每人58元”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9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部分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诱导或误导顾客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有违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不断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带动全社会形成文明用餐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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