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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风险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1  来源:云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严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如下。
  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严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如下:
 
  一、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自觉履行报备义务。自办或委托厨师承办的群体性聚餐5桌以上的,举办人(承办人)应提前10日内将聚餐时间、地址、餐次、人数、菜单、承办厨师、饮用白酒(主要是散装白酒)、是否使用醇基燃料等信息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备案,填写备案表,领取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并接受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或市场监管部门人员的检查指导。
 
  二、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规模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对规模大、餐次多、风险高的聚餐活动依法依规开展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
 
  三、聚餐场所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要远离污染源,应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旱厕、畜禽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聚餐活动举办前,要完善防鼠、防蝇、防尘、防投毒措施,对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保持环境清洁。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承办厨师及帮厨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承办厨师、帮厨人员要身体健康,具备食品安全常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加工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要用流动水及时洗手。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帮厨工作。
 
  五、严格规范原料采购渠道并执行进货查验。采购时要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不采购、制作来路不明、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食品和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采购食用发芽土豆、野生菌(包括干野生菌)、鲜黄花菜、四季豆、东北油豆等加工制作食品;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饪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对采购的食品要认真检查,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六、严格规范菜肴加工制作行为。加工制作菜肴应当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好的成品在常温下贮存不超过2小时。剩菜剩饭冷藏不超过24小时,食用前应当彻底加热,确保食物中心温度在70℃以上。餐饮具要清洗消毒,区分使用,生熟分开。对宴席食用的食品必须保存125克以上的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七、危险物品要管好防止流入餐桌。食品应当加盖加膜存放,防止苍蝇、蟑螂、蚊虫等有害昆虫及老鼠等有害生物叮爬,宜采取冷冻冷藏等方式储存。农药、鼠药、兽药、除草剂、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实行专人管理,与食品隔离保存,避免误食。使用生物柴油、工业酒精、甲醇等做燃料、助燃剂的,盛装生物柴油、工业酒精、甲醇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应当标识产品名称及“禁止食用”警示语,形状、颜色、容积等与盛装散装白酒、水等食品(原材料)的容器有明显区分,严禁与盛装散装白酒、水的容器同室存放,混用混放。
 
  八、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所用的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并索取票据、凭证。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配制酒等酒品。文明聚餐,不要劝酒、斗酒、酗酒和过量饮酒。
 
  九、大力倡导文明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宴席举办者要签订制止餐饮浪费承诺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勤俭节约不浪费,办理酒席不攀比,适度即可、合理搭配、精打细算。自觉抵制聚餐浪费行为,努力做到“光盘行动”,简朴食光,拒绝剩宴,争当抵制餐饮浪费的践行者、勤俭节约的示范者、文明健康的倡导者。
 
  十、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问题要及时报告。餐后发现就餐人员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就医治疗,并向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参加聚餐的群众发现聚餐活动有安全风险时,可以向举办人(承办人)提出意见,及时提醒其改正。也可以向乡镇(街道)报告或拨打12315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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