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强化宣传引导,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农产品销售主体,针对管理方、经营户、消费者分别进行宣传,扩大《办法》知晓度。
在监管过程中
按照“警示为主”的工作原则,督促管理方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日常管理;向经营者释明使用“生鲜灯”的危害与法律后果,强化对“生鲜灯”欺骗性的认知,劝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自觉守法经营,确保《办法》落实见效,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对禁用“生鲜灯”相关规定进行宣传,进一步督促指导食品经营主体将“生鲜灯”更换为正常灯具,还原农产品自然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