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照明灯具外加套红色塑料袋的行为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您立刻改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发出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新规要求,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摊店等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是否存在以下违规情况:一是使用灯光为红色、蓝色、绿色等可明显改变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二是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行为;三是通过灯罩反射和透射造成照射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行为;四是在正常灯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有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754人次,排查农贸(批)市场、超市、生鲜门店512家次,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2666户,下达处罚文书14份。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生鲜灯”常态化排查治理,巩固整治成效,还生鲜农产品“本色”,为广大消费者营造放心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生鲜农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新规要求,守法经营;市民群众在消费中如发现经营者使用的照明设施对食用农产品有“美颜增色”的,请谨慎消费,同时可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15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