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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生鲜灯” 还原食物“本色”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生鲜灯”专项排查整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9  来源:眉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响应,迅速在全市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响应,迅速在全市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
 
  12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坡区眉山大市场、宏远上铖超市、果蔬销售门店等24家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开展“生鲜灯”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连锁超市深入贯彻《办法》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广泛开展法规宣传,结合“日管控”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涉嫌违规使用“生鲜灯”的销售者主动更换违规照明设备,指导农产品销售主体正确使用照明设备,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全面纠治生鲜销售行业乱象,严肃查处屡禁不止违法行为,还原食物“本色”,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时注意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辨别食品真实色泽,拒绝购买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如发现商家使用的照明设备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共同营造诚信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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