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进一步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一、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即日起对经营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进行更换。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三、自觉主动开展监督举报。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时要注意观察辨别柜台的灯光情况,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