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度空白,解决了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要求不明确的问题。为指导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规范落实《规定》和《办法》要求,对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1.问:山东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有什么不同?
答:①所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体均按照《规定》执行;
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按照《规定》执行;
③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按照《规定》执行。
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参照《规定》执行。
⑤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执行。
⑥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的主体,按照《办法》执行。
2.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有哪些要求?
答:执行《规定》的主体,需配备食品安全员;执行《办法》的主体,需明确食品安全员。
以下执行《规定》的5类主体除配备食品安全员外,还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①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②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③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④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⑤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当与主体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
3.问:执行《办法》的主体,食品安全员应具备哪些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答:食品安全员需通过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或自学,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①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②具有与其生产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
③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④能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⑤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4.问:执行《办法》的主体,负责人(业主)、食品安全员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答:负责人(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以下统称“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应当协助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向负责人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建议。
5.问:执行《办法》的主体,可以将负责人明确为食品安全员吗?
答:执行《办法》的主体,食品安全员可由负责人兼任,食品安全员信息需在经营场所公示。
6.问:执行《办法》的主体,是否需要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答:不需要,但需定期开展自查,具体要求如下:
①食品销售经营者:每月至少开展1次自查。重点自查进货查验、贮存温湿度控制、临过期食品处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仅自查前三项)。
②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每周至少开展1次自查。重点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场所和设施设备清洁维护、餐用具清洗消毒等。
③食品小作坊:每月至少开展1次自查。重点自查加工间卫生条件、原料进货查验和贮存、加工工艺控制、产品标签、从业人员管理等。
7.问:《规定》和《办法》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记录要求有什么不同?
答:《规定》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记录应存档备查。企业可结合原有管理体系,以电子数据或纸质档案等形式存档。
《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开展自查,没有记录要求。
8.问:监管人员如何对主体落实《办法》情况开展检查?
答: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员确定、培训、日常履职以及食品安全自查情况,作为检查内容,重点检查食品安全员信息是否公示、食品安全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是否通过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