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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灯”必须“灭灯”!安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食用农产品“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6  来源:安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12月1日起,安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对市场使用“生鲜灯”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销售生鲜农产品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对违法使用“生鲜灯”的商户分别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处罚。
  12月1日起,安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对市场使用“生鲜灯”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销售生鲜农产品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对违法使用“生鲜灯”的商户分别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后,安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法律知识集中宣传培训、发布消费警示、制作发布小视频、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组织商场超市自查自纠等方式,全力禁止市场使用“生鲜灯”行为。
 
  2023年12月1日《办法》施行前,市市场监管局引导我市27家农贸市场238家入场销售者主动拆除更换“生鲜灯”822盏、1696家商场超市、生鲜便利店主动拆除更换“生鲜灯”6038盏,极大减少“生鲜灯”误导消费者行为。
 
  《办法》施行后,安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使用“生鲜灯”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862人次,检查销售生鲜农产品市场主体2562家,当场责令126家商户改正使用“生鲜灯”的违法行为,并对18家商户给予警告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来源:食品流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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