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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为期半个月开展“生鲜灯”禁用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云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时禁止使用“生鲜灯”。新规实行第一天,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部分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进行检查。
  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时禁止使用“生鲜灯”。新规实行第一天,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部分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先后抽查公园1903盒马鲜生超市、双河湾农贸市场和东华农贸市场,未发现还在使用“生鲜灯”的情况。商家们表示,此前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管理方的宣传知晓相关规定,在新规实施前已经换上符合规定的灯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此,在《办法》施行前,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提醒,要求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使用照明设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
 
  下一步,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为期半个月的集中整治,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停用并更换“生鲜灯”等照明设施;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发现使用“生鲜灯”等违法照明设施的,消费者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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