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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起禁用“生鲜灯”!最高可罚三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30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全省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蔬菜类、水果类、禽蛋类、畜禽肉类、水产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俗称“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全省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蔬菜类、水果类、禽蛋类、畜禽肉类、水产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俗称“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一、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能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二、禁止通过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检查,在实际销售时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三、禁止通过使用有色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四、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颜色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
 
  五、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应当符合上述照明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办法》的行为。
 
  按照《办法》,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食品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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