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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8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
核心提示: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围绕“铁拳”行动案件查办重点,紧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防器材、燃气器具、食品添加、集中用餐单位、计量器具等方面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围绕“铁拳”行动案件查办重点,紧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防器材、燃气器具、食品添加、集中用餐单位、计量器具等方面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四:和田地区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6日,和田地区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86万元、没收食品添加剂5瓶、对企业食品安全总监罚款1万元,并对当事人处以5.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督办,对皮山县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涉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不了解日落黄不能作为冰糖原料使用的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并在黄冰糖的产品配料表中明确标注了日落黄。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11.0—11.06项冰糖生产标准中无日落黄,该食品添加剂在冰糖中不得检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总监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主观故意,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截止到案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扶持市场主体发展,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日落黄是人工色素食品添加剂,常用于糖果、蜜饯、膨化食品、饮料以及果冻等食品中,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符合标准,对人体没有伤害。本案当事人在冰糖生产中使用日落黄虽然没有危害,但不符合冰糖食品生产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目的是督促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的法律法规,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五: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茯苓压片糖果案
 
  2023年9月21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茯苓压片糖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已召回的茯苓压片糖果800瓶、没收违法所得0.14万元,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茯苓压片糖果产品监督抽样,并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质量检验,该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7399-2016),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与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管理生产车间,在车间卫生不达标、人员未按照规定做好消毒消杀工作、包装时未打开紫外线消毒设备的情况下,为委托方生产了800瓶茯苓压片糖果,委托加工费用0.14万元。截至2023年7月15日,当事人召回所有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产品,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涉案金额少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本着扶持市场主体发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市场经营主体认真履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卫生要求,让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案例六: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2023年8月17日,伊犁州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宁县某中学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食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中学食堂日常检查时,发现冷藏库内有发霉变质食品,具体食品为鸡米花9件,盐酥鸡4件,烤香肠7件。执法人员对以上腐败变质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从伊宁县宾馆前后采购了本批食品,均在保质期内,能够提供相应的进货凭证、食品生产厂家资质及检验报告等。由于学校食堂冷冻库损坏,鸡米花、盐酥鸡、烤香肠三种食品在储藏转运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造成腐败、变质,未及时处理。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主动封存腐败食品,主动提供相应进货凭证,向监管部门提交了《情况说明》,分析了由于工作人员失职的原因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汇报,且是初次违法,涉案金额少,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扶持市场主体发展,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案中食品安全的主体单位未按照冷冻食品的要求储藏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目的是督促教育企业(学校)及时履行主体责任,保护公众(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七:昌吉州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养老中心未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的违法行为案
 
  2023年10月20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养老中心未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奇台县某养老中心检查时发现该养老中心存在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该养老中心制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3年8月1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再次检查时该养老中心仍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养老机构集中供餐的食品安全监管显得格外重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推动养老机构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案例八: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密市某肉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3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肉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哈密市质计所工作人员配合下,对某肉店计量器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将5kg重的标准砝码放在当事人电子计价秤上,分别按“M1”“M2”“M3”“M4”按键时,显示的重量分别为“5.05千克、5.1千克、5.15千克、5.2千克”,当事人通过按压电子计价秤的“M1”“M2”“M3”“M4”按键对电子计价秤进行操作,调整电子计价秤准度,涉嫌欺诈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出厂编号为20230515—02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扣押,并于当日委托哈密市质计所对上述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测;2023年6月5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定结果通知书》,涉案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此秤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不符合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6.1条款的要求。经查,当事人在进行销售时未记录其使用作弊装置的次数及每次使用时调整的重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使用作弊秤等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充分净化消费环境,营造放心、安全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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