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微信号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照明等设施的相关规定,现就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如下。
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书
 
  全市各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广大市民及消费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照明等设施的相关规定,现就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农贸市场及商超内专门用来给生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
 
  二、从即日起,各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情况开展自查。依据相关规定,食品交易区的光源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即一般超市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要求不低于80。如自查中发现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灯具等设施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要及时更换灯具等设施。
 
  三、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有关照明等设施的相关规定。
 
  四、《办法》正式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五、《办法》正式施行后,广大市民及消费者如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