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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2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一、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盛乐经济园区杨进家常菜饭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12日,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盛乐经济园区杨进家常菜饭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之前检查时发现的盛乐经济园区杨进家常菜饭馆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的责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现场发现盛乐经济园区杨进家常菜饭馆就餐区域仍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发现客人就餐后仍剩余了大量菜肴。经查,当事人在客人询问菜品菜量时未如实回答,并以推荐本店特色菜为由,诱导消费者多点菜品,导致客人就餐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明显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赛罕区附中东巷冰城火焰山城市餐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5月4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赛罕区附中东巷冰城火焰山城市餐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三、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玉泉区孔凡军饺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6月20日,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泉区孔凡军饺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0日,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四、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城区卜胖老板农家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城区卜胖老板农家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6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城区卜胖老板农家菜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新城区卜胖老板农家菜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五、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川县锦鸿稍麦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3日,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川县锦鸿稍麦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3日,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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