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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4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典型案例】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二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新城区品茗烟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呼新市监处罚[2023]第051号
 
  2023年5月23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城区品茗烟酒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04月23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群众通过12345热线举报的线索,对新城区品茗烟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假剑南春牌白酒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出售的剑南春酒无任何进货票据及产品资质,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该案件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准,震慑烟酒行业,促进商家遵守法规,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威慑力,从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内蒙古苍穹田夏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含驼乳奶酥案

  和市监处罚〔2023〕051号
 
  2023年8月1日,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苍穹田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含驼乳奶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5元并处罚款50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6日,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超市销售的含驼乳奶酥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结果,对生产企业内蒙古苍穹田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超市销售的含驼乳奶酥是该食品公司生产。经检验,内蒙古苍穹田夏食品有限公司的含驼乳奶酥蛋白质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由此案可以看出目前部分企业仍存在守法意识不强、抱有侥幸心理的现象。通过此案的查办,警示各企业要充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建设。
 
  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赛罕区宸硕二东铜锅餐饮饭店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呼赛市监处罚〔2023〕70号
 
  2023年6月25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赛罕区宸硕二东铜锅餐饮饭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25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宸硕二东铜锅餐饮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改正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赛罕区宸硕二东铜锅餐饮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经查,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可以为食品监管环节的从业者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问题。同时,可以为食品经营领域的发展提供推动力,帮助食品经营者树立法治观念,促进依法诚信经营。
 
  五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土默特左旗金穗粉条豆腐加工坊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土左市监处罚〔2023〕104号
 
  2023年9月19日,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土默特左旗金穗粉条豆腐加工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3日,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新城区开天花园超市经营的鲜粉条监督抽检不合格结果,对生产者土默特左旗金穗粉条豆腐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新城区开天花园超市销售的鲜粉条是该加工坊生产。经检验,上述粉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问题为导向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能够准确发现不合格产品,可以及时预警、控制风险和危害扩大。排查和解决问题,本质上就是良币驱逐劣币的行为,优胜劣汰,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淘汰出市场,既能保障食品安全,同时又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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