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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8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一、阿克苏市某烤吧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9月27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市某烤吧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市某烤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10月10日,经复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二、轮台县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7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轮台县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7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轮台县某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阿勒泰市北屯镇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9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勒泰市北屯镇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勒泰市北屯镇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焉耆县某牛肉面大王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12日,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焉耆县某牛肉面大王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月12日,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焉耆县某牛肉面大王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日,焉耆县某牛肉面大王店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五、洛浦县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16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洛浦县某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6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洛浦县某饭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哈巴河县某拌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巴河县某拌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0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巴河县某拌面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和硕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0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3日,经复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八、博湖县某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5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湖县某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5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湖县某饭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丨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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