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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2  来源:河北邢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如下提醒:
 
  迅速进行“生鲜灯”自查。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各市场开办者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迅速对本单位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有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更换。
 
  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管,承担社会责任”。广大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监督,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生鲜灯”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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