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同推进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合作,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要求,经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协商一致,建立长三角食品生产监管合作机制,制定本协议。
合作内容
一
制定区域合作制度
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协同措施,完善预防性控制、风险管理、全程控制措施,深化社会共治体系,加快建立区域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现代化治理体系;研究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区域合作规划,统筹推进食品生产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促进区域食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
开展风险防控交流
探索各地食品安全领域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强化区域内生产量较大、有地区特色以及风险较高食品的风险隐患排查和防控措施交流。
三
加强区域执法联动
强化跨区域食品集团及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突发事件或舆情事件的联合处置,提升跨省市联防协查效能;加强区域食品生产安全举报投诉、打假查处等合作,协同开展问题食品召回等措施;推进大型活动定点食品生产企业协同监管。
四
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开展区域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政策研究,共享理论研究成果;共享区域食品安全安全监管专家、实训中心等资源,联合组织食品生产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提高队伍依法监管能力;共享许可、监管信息和措施制度,增强区域合作凝聚力。
五
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推动建立规范、统一、公平、开放的食品市场环境,推进长三角统一大市场建设;引导食品产业梯度转移,促进区域食品产业的合理规划、结构升级、协调发展,实现区域发展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