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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10  来源:拉萨市场监管信息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全面规范拉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
 
  为全面规范拉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二、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等进行标价。标价时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三、鲜活海鲜类菜肴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进行标示。禁止在价目表、书写牌(板)、菜谱中滥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
 
  四、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和服务收费应当与实际相符;
 
  五、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七、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
 
  八、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
 
  九、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以及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十一、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十二、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将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单位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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