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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08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将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外观与食盐非常相似,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很容易被当做食盐误用,造成巨大危害。摄入亚硝酸盐量达到0.2-0.5克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克时可致人死亡。
 
  为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将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亚硝酸盐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做好实名登记,严禁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亚硝酸盐。
 
  三、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料采购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自觉抵制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及其他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四、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如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采购、贮存或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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