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是否受此办法调整?食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按照以上规定公开企业标准?目前,卫生部门对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不是对所有提交的标准都进行审核备案,企业标准中如果没有规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门不予备案。卫生部门仅对食品安全类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核备案。如果《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不调整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会导致大量企业标准既不需要在卫生部门审核备案也不需要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进行声明公开。
答: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