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是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问对于学校(托管机构)供餐人数较少和校外托管食堂应如何执行?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品店等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其中,规定对用餐人数较少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参照小餐饮管理的,依照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纳入食品经营活动管理的具体人数范围等监督管理要求。”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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