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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09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铁拳”行动是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重要内容。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食品“两超一非”等违法案件。
  2023“铁拳”行动是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重要内容。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食品“两超一非”等违法案件。
 
  食品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4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49.9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4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厦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厦门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维C维C咀嚼片(生产日期:2022年10月06日,商标:摩乐咖moleka,型号规格:120克/瓶)经抽检不合格,柠檬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生产过程对食品添加剂称量和复核等管控不当,导致其在2022年10月6日生产的果维C维C咀嚼片色素超标。截至案发,涉案产品货值共计7269.7元。接不合格通知后,当事人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共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共221瓶,实际销售241瓶,获得销售款3349.9元,违法所得3349.9元。
 
  当事人生产柠檬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压片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5月30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周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3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工作地、微信号朋友圈进行检查,发现其自2022年10月开始,利用在美甲店工作的客户资源兼职做微商,在微信号朋友圈发布无中文标签“韩国酵素”(经翻译标签为:秘密G24谷物,口服产品,适用于肥胖或体重过大患者)产品介绍并将产品销售给美甲店顾客及微信号好友,晋江市市场监管局遂于2023年4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涉案产品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经查,当事人通过淘宝采购涉案产品11盒(每盒24片),购进总价6800元。截至案发,销售金额9110元,货值9847.2元。
 
  当事人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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