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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旅游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05  来源:青岛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扎实开展旅游季节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游客投诉集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选出十个旅游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今年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扎实开展旅游季节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游客投诉集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选出十个旅游消费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营口路市场徐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10日,网友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视频反映,在营口路市场徐某某开设的海鲜店购买的活皮皮虾变成了死的。经市北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查明外地游客购买虾虎时,当事人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虾虎是死的,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购买的虾虎是鲜活的,产生消费纠纷并录制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2023年4月27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市北区某商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3年4月12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市北区某商行销售海鲜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共销售商品经营额合计3183元,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立即悬挂价格公示牌,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2023年5月10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183元,并处罚款1500元。
 
  三、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无证从事餐饮经营案
 
  2023年2月8日,平度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3年2月6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2月17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3月29日,平度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莱西市某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7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到莱西市某火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销售的香嫩烤肠6袋超过保质期10个月零24天、丁香鱼片串15袋超过保质期2年4个月零22天。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未查验产品标签及生产日期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023年6月4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50000元。
 
  五、王某某使用加装作弊装置、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及销售海鲜产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3月7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销售海鲜产品未明码标价,并且使用增加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用来称量海鲜,该电子秤没有经过强制检定。
 
  当事人销售海鲜产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增加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秤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23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增加作弊功能的电子秤,并处罚款2000元。
 
  六、青岛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1日,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媒体曝光,青岛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意大利火腿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经查明,该批涉案食品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因当事人员工打码时未准确调整打码机日期,造成生产日期标注错误,生产时间提前一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2023年6月30日,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28元,并处罚款50000元。
 
  七、青岛市市南区某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市市南区某酒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进行了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该批次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此之前,当事人曾2次因餐饮具抽检不合格被行政处罚,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2023年3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城阳区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9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高新区某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和收银台架子上摆放有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13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12日,保质期为九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2023年7月21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13瓶,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青岛某公司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烧酒案
 
  2023年2月20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函,反映青岛某公司销售的烧酒经检验净含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从韩国进口上述烧酒24000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货值金额为16.8万元。当事人进口上述商品,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检验报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2023年3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消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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