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28  来源:云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受“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事件影响,部分地区商超、市场出现食盐抢购现象。为保障食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全市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日,受“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事件影响,部分地区商超、市场出现食盐抢购现象。为保障食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违者最高可处罚5000元。
 
  三、严禁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盐,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违者最高可处罚300万元。
 
  四、严禁价格串通。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食盐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大幅上涨,违者最高可处罚500万元。
 
  五、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者最高可处罚50万元。
 
  六、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有关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6日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