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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简明问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26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简明问答
  一、第二版清单共涉及多少项违法行为?
 
  答:第二版清单列举了149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明确具体的适用条件。共涉及14个业务领域,涵盖食品安全、网络交易、广告监管、企业监督、公平竞争、产品质量、商标、专利、商务、合同、计量、认证、标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第二版清单共分为几种情形?
 
  答:第二版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种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与第一版清单相比第二版清单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与第一版清单相比,第二版清单进一步扩大了容错纠错机制适用范围,事项由79项扩大到149项。同时,充分考虑区局及社会公众反映相对集中的事项,经充分调研纳入了第二版清单。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销售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及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饲料广告中使用用户形象作推荐等,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及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细化了具体适用条件,既有利于基层执法标准统一也防止清单滥用。

  四、清单中的适用条件是否都必须同时满足?
 
  答:清单中的每项违法行为都设置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容错纠错机制。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特殊事项,设置了几种可同时适用的情形,每种情形内的适用条件要同时满足才可适用。
 
  五、清单外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容错纠错机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清单外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符合上述规定的,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相关报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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