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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制药酒的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15  来源:宝鸡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了降低饮用自制药酒的食品安全风险,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示:公众不配制、不饮用自制药酒,不购买、不饮用无标识或标识不明的药酒,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非法加工、销售自制药酒。
  为了降低饮用自制药酒的食品安全风险,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示:公众不配制、不饮用自制药酒,不购买、不饮用无标识或标识不明的药酒,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非法加工、销售自制药酒。
 
  个人切勿配制、饮用含有以下毒副作用的药材原料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1.乌头碱类药物(如草乌、附子、附片、川乌、雪上一支蒿、小黑牛等)
 
  此类药物为剧毒,成人口服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普通的炖煮、浸泡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酒浸或用酒冲服此类药物可增强其毒性。
 
  2.马钱子
 
  此药物毒性较大,超量或长期服用可导致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甚至出现中毒情况引发痉挛,呼吸困难,甚至昏迷等风险。
 
  3.含有虫类(蝎子,蜈蚣,水蛭等)的中药材
 
  此类药物都含有一定的毒素,要在正规医院专业医生的指导建议之下服用,不建议自行配制药酒。
 
  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非法加工、销售自制药酒:
 
  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具备自制药酒相关的经营条件,取得包含自制饮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用酒类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使用中药材一定要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中所列物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炮制和使用,不得宣称疗效和保健功能,不得非法加工、销售自制药酒。
 
  消费者在饮用自制药酒后出现中毒症状的,要及时就医,保留病历卡、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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