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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出厂多年部分酒类酒精度误差适用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0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关于出厂多年部分酒类酒精度误差适用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
  问:
 
  众所周知,酒产品存放达到一定时间(例如2至5年以后)会“跑酒”,酒瓶中的酒体与酒精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减少,而国家规定酒精度出厂要求控制在±(正负)1.0度之间。
 
  酒体的主要成分是水和乙醇,乙醇会因环境因素产生挥发。通过与外部环境的热置换,会有乙醇与少量水分及其他物质被蒸发出来。
 
  相关国家标准与实际贮存环境:
 
  1、GB/T 10346-200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4.3.2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
 
  2、GB/T 2757-2012《蒸馏酒及其配制酒》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3、GB/T27588-201l《露酒》8.3 运输与8.4 贮存,产品应于阴凉 、避免 阳光直射 、通风良好的场所 。温度在 5℃ ~35℃ 之间为宜 。
 
  酒产品标示的“酒精度”,表示酒体中乙醇体积与酒体积的比化为的百分数的值,但由于酒产品出厂后,实际贮存环境温度的变化。例如:
 
  1、夏季物流的车厢,铁皮车厢内环境温度超过40度以上。
 
  2、个别乡镇农村一级小型个体便利店、杂货店的仓库很难有全年恒温25℃与35℃以下环境温度。
 
  3、个别乡镇农村一级小型个体便利店、杂货店未安装空调设备,产品展柜夏季环境温度因天气温度影响普遍高于35℃。
 
  以上几点,引发的乙醇更快挥发,可能是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或是运输物流,自然条件和时间所引起的不合格。
 
  综上所述:酒精度是否合格,主要应以出厂检验为依据,不是市场流通抽检为主(生产厂家抽检为准)。因为酒产品会相对其他液体产品的“易挥发性”在产品出厂后,达到一定时间(例如2至5年以后)有很大可能因各类环境温度变化影响到最终市场流通抽检,产品标示酒精度的值与实测值大于±(正负)1.0度国家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8项中, 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并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仅规定了酒精度的标识方法,没有对酒精度作出具体要求,由此可见,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因此对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处罚也就不能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
 
  综合考虑,各级市场流通环节责任。“市场流通抽检”实测值不符合标示酒精度的情况,有可能是流通环节责任,不一定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具体应处罚那一方,相关部门应实事求事的调查取证,具体应该是那一方的责任就处罚那一方。且处罚办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众所周知,白酒、配制酒,酒精度误差属于物理变化,其产品本质并没有变化。非故意行为,不会危害身体健康和安全,对酒精度合理范围偏离不合格的企业是否从轻处罚,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
 
  答: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酒类属于食品,酒类的生产和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酒精度指标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在所有的生产流通环节都可能发生,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食法第124条处罚、还是按照第125条处罚,应当找出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准确定性裁量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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