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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9  来源:北京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食品安全、假冒知名品牌“傍名人”“搭便车”等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民生领域,集中力量“铁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保障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食品安全、假冒知名品牌“傍名人”“搭便车”等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民生领域,集中力量“铁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保障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如下:

  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佳华恒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防腐剂食品及商标侵权案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佳华恒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防腐剂食品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蛋黄软饼(椰奶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3”、蛋黄软饼(蔓越莓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2”,均高于保准指标“≤1”,该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及该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又查,2022年4月29日,天津市太师来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蛋黄软饼商标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生产及销售记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产品对比照片等证据材料,经审核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侵犯了天津市太师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防腐剂超标会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长期大量摄入甚至可能导致急慢性中毒。本案对于当事人食品安全、商标侵权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同时查处,充分体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理念,大大提高了执法效能。市场监管部门提示食品经营者要树牢诚信经营理念,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严格依法依规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蓝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3月31日13时50分,其在吧台经营的饼干标注到期时间为“2023-03-31 11:45:50”,已超过保质期2小时5分钟。又查,上述饼干名称为“冷冻咖啡配点”,贮存条件为-18℃以下保存,解冻后保质期为48小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饼干已解冻后超过48小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一旦超过期限,食品可能发生变质,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风险会大大增加。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水案
 
  2023年6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刘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水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6月15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后,会同公安机关对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小东流村一居民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处存放有汾酒、青花汾酒、老白汾酒、贵州茅台、茅台镇酱香白酒、国窖1573等品牌白酒。经汾酒、茅台生产厂家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茅台假酒360瓶、知名品牌假酒29箱,及其他包装材料、加工工具等,货值金额73.5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涉案商品案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销售假冒名牌酒水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酒品时,应到商场、大型超市等有销售资格的营业场所购买,选购时认真查看酒类品名、产地、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原料信息、防伪信息等相关标识内容,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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