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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咨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答复。
  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在适用本条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具体范围有哪些?是否包含当事人用于违法行为的车辆、厂房?
 
  答:
 
  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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