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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4  来源:肥城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全面规范我市餐饮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
 
  为全面规范我市餐饮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二、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等进行标价。标价时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三、鲜活海鲜类菜肴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进行标示。禁止在价目表、书写牌(板)、菜谱中滥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
 
  四、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和服务收费应当与实际相符;
 
  五、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七、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
 
  八、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
 
  九、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以及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十一、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十二、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单位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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