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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下架产品!广东省发布第一批茶叶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广东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要求,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茶叶消费回归理性和提质升档,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通过行政约谈、责令改正、下架商品、开展标准宣贯、发起集体倡议等形式,坚决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使茶文化回归本源,为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23年5月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天天315,以315之名,守护你的365天!为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推出#天天315·监管在行动#栏目,增强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法维权的能力,增强经营者提升商品服务质量、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的意识,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要求,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茶叶消费回归理性和提质升档,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通过行政约谈、责令改正、下架商品、开展标准宣贯、发起集体倡议等形式,坚决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使茶文化回归本源,为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3年5月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惠州市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东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5月15日,惠东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惠东某某公司的普洱茶、龙井茶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国检230516-01000)显示该公司销售的普洱茶(357g/盒、134.64元/盒)经抽样检验,包装空隙率为58.9%,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5月26日,惠东县市场监管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复检权利和期限,当事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的普洱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事实。惠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山市东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5月24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对该茶行销售的“不忘初心 传统花香大红袍”“和天下熟茶”“布朗小树”等三种茶叶商品进行抽查。经检验,其中的“和天下熟茶”和“布朗小树”两种茶叶的包装空隙率分别达到78.1%、84.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6月14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三: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城区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7日,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城区某茶叶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慧苑坑老枞”和“王侯将相”两款茶叶对外销售。净含量为72克的茶叶,被装在长宽高分别为34厘米、18厘米、5厘米的包装盒内,盒内有4 个小盒,每小盒含2袋,每袋9克,每袋体积为64800mm3。根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茶叶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45%。上述两款茶叶包装经计算,空隙率为72.9%,属于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四: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梅江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21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梅江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在茶行的陈列柜上摆放着标注“梅州市国兴茶叶有限公司”及标注“净含量:160克/8g×20泡”的客山红茶共9盒,商品标价签标明售价为180元/盒。另茶行还陈列摆放有标注“梅州市国兴茶叶有限公司”及标注“净含量300克”的岩中翠玉乌龙茶共4盒,商品标价签上标明售价为480元/盒。经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规格的茶叶产品进行检测,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五: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庆某茶厂生产经营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25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德庆县某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茶叶商品涉嫌过度包装。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某精选春茶”礼盒装售价61元/盒,该茶叶礼盒的外包装盒成本为23元/盒,包装成本达到产品销售价格的37.7%,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4.2.2 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六: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江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27日,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江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老曼峨”普洱茶(生茶)有5层包装(由外至内包装分别为:第一层为手提袋,第二层为纸盒,第三层为内托,第四层为塑料内膜,第五层为棉纸),超过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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