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已按要求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下称:备案系统)的升级改造。省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和提供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需统一使用该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海南省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冷藏冷冻食品或者不冷藏冷冻食品)和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
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备案办理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通过备案系统获取备案编号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首次备案。
经营主体在通过“海南 e登记”平台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备案业务。经营主体也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办理相关备案业务。
(二)分别备案。
按照“一地一证”原则,同一市场主体分别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分别备案。通过自动销售设备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以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址为经营场所,在所属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并按规定要求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数量和摆放地址。
(三)有证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备案机关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四)有照备案。
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当地备案机关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五)信息变更。
一是重要信息变更。已备案的经营主体,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可以直接申请“备案信息变更”,须在经营主体重要信息变更登记审批通过后,通过备案系统一次性主动申请备案注销后,再按变更后的信息重新申请备案。如果申请人不通过系统先主动申请注销,系统自动推送原信息至属地备案机关,依据职权强制办理注销;二是非主要信息变更。涉及外设仓库、经营种类、销售方式、网络经营方式、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连锁经营情况等非市场主体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只需在备案系统中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六)备案注销。
一是主动注销。食品经营者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范围变更、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重要信息变化或经营终止之日起或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二是强制注销。经营主体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强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在备案系统中记录注销原因;三是随主体自动注销。食品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状态变为“注销、吊销、撤销”之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在接受到登记注册系统推送的相关信息后自动对该食品经营者名下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进行注销并记录注销原因。
(七)第三方冷库备案。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备案要求
(一)备案主体须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应当完整、规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即时按要求完成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给予办理备案。
(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备案,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委托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查验其备案信息,并通过签订食品贮存质量安全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冷藏冷冻食品。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如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或提供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等相关问题,请拔打政府热线1234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