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蚌埠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止食品浪费专项行动,对餐饮服务业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执法行动中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龙子湖区某茶园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龙子湖区某茶园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某茶园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未查见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消费者消费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蚌埠电视台对该单位进行现场回头看,在回头看检查过程中,该单位都已全部整改到位,在酒店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指定专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二、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镇县新马桥镇某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4日,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镇县新马桥镇某菜馆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固镇县新马桥镇某菜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且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
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某中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某中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在蚌埠市蚌山区某中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未查见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消费者消费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某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0日,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某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的点单方式为扫码点单,点击后发现该页面无菜品分量及适量点餐提示,现场未发现该店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没有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没有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五、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龙子湖区幸福里某酒店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1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龙子湖区幸福里某酒店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行动中,依法对蚌埠市龙子湖区幸福里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的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镇县刘集镇某快餐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3年3月27日,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固镇县刘集镇某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七、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蚌埠市蚌山区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未查见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消费者消费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经济开发区某春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2月8日,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经济开发区某春餐厅进行检查时,未发现该店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没有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九、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龙子湖区某饺子馆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2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龙子湖区某饺子馆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行动中,依法对蚌埠市龙子湖区某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未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的发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消费者消费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经济开发区某禾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经济开发区某禾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在蚌埠经济开发区某禾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未查见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消费者消费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