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关于禁止擅自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政指导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19  来源:酒都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仁怀酱香酒”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11810895),由仁怀市酒文化研究会注册并管理,仅限经该会授权且在仁怀市境内依仁怀酱香酒团体标准生产的会员企业使用,截至目前该会已依法授权35家企业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期,市场上发现部分酒类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此,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各酒类生产经营者作出如下告诫。
全市各酒类生产经营者:
 
  “仁怀酱香酒”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11810895),由仁怀市酒文化研究会注册并管理,仅限经该会授权且在仁怀市境内依仁怀酱香酒团体标准生产的会员企业使用,截至目前该会已依法授权35家企业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期,市场上发现部分酒类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此,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各酒类生产经营者作出如下告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侵权行为。
 
   请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即日起自行开展排查清理,如有未经授权擅自印刷、包装、生产包含“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酒类包材及产品,请立即组织清理销毁。我局将于近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经发现侵权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参与监督,举报电话:0851-22222315。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