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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一文读懂“生活饮用水新国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18  来源:烟台海关发布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4月1日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正式实施,也就意味着执行了16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正式废止。
 
  2023年4月1日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正式实施,也就意味着执行了16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正式废止。
 
  什么是饮用水卫生标准
 
  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健康的基本保障。为了保护人体健康,保证生活质量,国家以强制性标准形式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相关的各种因素做出量值规定,这就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主要修订内容
 
  新标准对饮用水安全要求更严格,水质检测更具针对性、科学性。相关指标的调整,意味着国家更加重视关注感官指标、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和更加关注风险变化的特点。
 
  新增四项指标
  修改三项指标名称
 
  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
 
  臭和味→嗅和味
 
  氨氮→氨(以N计)
 
  调整、删除指标限值
 
  新标准根据最新的人群流行病学和毒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调整的8项指标限值都比原标准有所提升。

 
  新国标特点
 
  01

  更加关注感官指标
 
  近年来,受水污染影响,部分水源在特定条件下发生藻类爆发等情况,造成饮用水中臭和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研究表明,藻类爆发往往导致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等物质的产生,且这两项指标嗅阈值较低,当水体中浓度超过嗅阈值(10 ng/L)时可导致饮用水产生令人极为敏感的臭味,影响水体感官。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作为扩展指标。
 
  02

  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
 
  新标准进一步将检出率较高的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以加强对上述指标的管控。
 
  03

  更加关注风险变化
 
  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对指标做了调整,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另一方面,对我国多年前已禁止生产使用的物质,结合近年来的检出情况,新标准将三氯乙醛、硫化物等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由原标准的常规/非常规指标调整至新标准;将硒、四氯化碳等4项指标从常规指标调整到扩展指标。
 
  此外,考虑大肠埃希氏菌比耐热大肠菌群有更强的指示作用,将耐热大肠菌群这一指标彻底删除;水质参考指标由原标准的28项调整为55项。
 
  海关监管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海关依法对国境口岸饮用水供应单位实施许可,企业在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卫生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4年。
 
  对取得卫生许可的饮用水供应单位,海关实施日常卫生监督和抽样检测,抽检项目包括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色度、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等项目。
 
  对监督抽检发现水质检测不合格的,海关依法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饮用水供应单位停止饮用水供应,并开展整改。
 
  本期供稿: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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