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
浪费粮食是违法的哦
挑战法律底线?
小心“吃不了兜着走”!
2023年以来
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
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白云区某餐厅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2023年3月24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景泰所执法人员在对白云区某餐厅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在餐厅明显位置张贴防止浪费警示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2
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从化城郊某某私厨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2023 年3月24日,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从化城郊某某私厨馆存在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3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埔区某大排档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2023年3月24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黄埔区某大排档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4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荔湾区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华林所执法人员在对荔湾区某餐厅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餐厅未在餐厅明显位置处张贴防止浪费警示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5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花都区某米粉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花都区炭步镇某米粉店存在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6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花都区花东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2023年3月27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花都区花东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7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番禺区桥南街某面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
2023年3月27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番禺区桥南街某面店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