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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特殊食品网络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07  来源: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滨州市滨城区特殊食品网络交易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区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经营业户提出以下告诫。
  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特殊食品网络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及各网络食品经营业户:
 
  为进一步规范滨州市滨城区特殊食品网络交易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区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经营业户提出以下告诫:
 
  一、明确特殊食品的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二、应履行的义务:
 
  (一)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三)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三、禁止条款:
 
  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四、法律责任: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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