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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执法“温度”!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首批免罚减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15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在监管执法中,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全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彰显了行政执法“温度”,打造更加宽松便利、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有利于当事人获得更为清晰的法律指引(点击此处进入),现将免罚清单升级后首批免罚减罚典型案件6起公布,其中,食品领域有3起。
  为顺应2021年7月15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有效落实新增“首违不罚”等制度,2022年7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大连市司法局将2020年发布的《大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清单》进行修订升级,免罚清单共涵盖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价格监管、计量监管等13个领域77项免罚行为。
 
  在监管执法中,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全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彰显了行政执法“温度”,打造更加宽松便利、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有利于当事人获得更为清晰的法律指引(点击此处进入),现将免罚清单升级后首批免罚减罚典型案件6起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大连高新区某生鲜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大连高新区某生鲜超市进行蔬菜价格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26种蔬菜未明码标价。经查,自当事人开门营业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蔬菜未进行过销售,无违法所得。
 
  法律适用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免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亦无违法所得的事实,经教育提醒,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在售蔬菜价格进行了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大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清单》(2022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四

  大连某超市有限公司皮口分公司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1日,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报告,大连某超市有限公司皮口分公司2022年7月1日销售的“花盖蟹”和“皮皮虾”经抽样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表明该批次“花盖蟹”和“皮皮虾”为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经查,2022年7月1日,当事人从当地捕捞渔民姜某某处购进了该批“花盖蟹”17.8斤和“皮皮虾”9.9斤,在水产摊位内进行销售,并于当天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276元。
 
  法律适用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免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履行了经营者义务,违法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认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案例六

  庄河市某馄饨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管中队和新华分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庄河市某馄饨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9月04日”,已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法律适用
 
  当事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减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时间从2022年9月25日持续到10月1日,一共持续7天,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免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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