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头屯河区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检察长林忠参加庭审,头区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我院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等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销售者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办案回应广大消费者的关切,破解不特定消费者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题。本案的办理有力地震慑了辖区内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的人员,净化了市场秩序,筑牢了食品安全防线,为“舌尖上的安全”打了坚实的基础。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有毒、有害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于某、马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5000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要坚持用“零容忍”的态度对待食品安全。同时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对待保健产品要理性选择、谨慎购买。
供稿:第二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