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已一年,本文结合海关总署2021年103号公告,对《管理规定》实施以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常见咨询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为需要办理注册的进口食品企业提供参考。
答疑嘉宾
孙淑宁
烟台海关法制科副科长
青岛海关公职律师
热点问题
问
与修订之前相比,新规定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
1.扩大了需实施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适用范围。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范围,由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列明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全类别食品生产企业,充分发挥注册制度在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源头预防作用。
2.调整了企业注册的方式。分为“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和“企业自行申请”模式两种方式。
3.延长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5年。
4.调整了延续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要求在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5.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及海关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明确:第一,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第二,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还要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三,要求境外企业对提交材料承担法定责任。第四,已注册企业对自行发现的问题应主动暂停出口并整改,对海关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问
根据《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企业需要注册?
答
《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需要注册。
根据《管理规定》释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相应企业、场所、渔船等,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有适合食品贮存的场所、容器、按照食品贮存安全卫生要求对食品实施贮存的企业,属于食品贮存企业。
问
哪些产品需要注册?有哪些注册方式?
答
根据《管理规定》,对不同类别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分类采取两种不同的注册方式:
一是“官方推荐注册”模式,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的一共有18类食品,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二是“企业自行申请”模式,由企业申请注册。若进口的是上述18类以外的食品,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是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督的官方部门。新《管理规定》调整了相关表述,删除了原规定中“官方授权机构及行业组织等”,进一步明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官方身份。
问
如何判断哪种产品需要注册?
答
上述18类及其他类别进口食品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当确认自身产品类别,按照符合规定的相应方式提出申请。目前海关总署已正式开放“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的产品的类别与相应的商品编号(HS编码),可登录该系统查询,查询方式为:首页菜单——产品类别查询。
问
已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延续注册?
答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103号公告,已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期间,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注销。
问
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收取费用吗?
答
海关总署2021年103号公告明确,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供稿:烟台海关、法规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