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着力查办重点领域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某副食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报送单位: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19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菏泽某副食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涂改生产日期所使用的手持智能喷码机、多奇SF-B型快速脚踏封口机、远红外收缩包装机、印斯塔热敏纸涂改液,是当事人涂改生产日期所使用。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菏泽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突出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报送单位:成武县局
2022年5月17日,我局委托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成武某超市正在经营的鲜鸡蛋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6月2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SPCJ20220518020)检测结果显示甲硝唑,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提供了供货者巨野康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和销售凭证、自我承诺合格证明,但提供不出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765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将巨野康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移交巨野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鸡蛋中含有甲硝唑成分,会导致人体产生一定的抗药性,影响身体健康。成武县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某副食门市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报送单位:成武县局
2022年6月1日,我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对成武县某副食门市进行抽样检查,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NO:FZG0500470854),检验结果:食品名称:香蕉,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71,单项判定: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且主动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该批次的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建购货清单,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07万元、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噻虫嗪对于害虫具有胃毒、触杀等效果,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会有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某农产品批发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报送单位:成武县局
2021年12月29日,成武县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在某农产品批发店处抽检检验样品韭菜(2021-12-29购进),2022年1月18日收到检验报告(No:AMJC/20211229225)韭菜含腐霉利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抽检利剑作用,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行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生产经营者。
某鲜肉门市部经营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案
报送单位:成武县局
2022年5月19日,我局委托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成武县某生鲜肉门市部处抽检样品猪肉。2022年6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N0:SPCJ20220520059)检验项目:挥发性盐基氮mg/100g,标准指标≤15,实测值19.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报告和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2022]第KFQ26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挥发性盐基氮是一种有害物质,是衡量肉制品新鲜度的卫生指标,如果大量食用挥发性盐基氮超标的食物,有可能会导致食物中毒。成武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猪肉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菏泽某商贸有限公司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报送单位: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15日,菏泽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菏泽某商贸有限公司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22年5月22日起,组织老人利用讲座方式观看视频对“五蛇苗草酒”进行虚假疾病治保健功能宣传,吸引老人购买此酒。经查该酒为普通食品,普通食品不具有医疗保健功能,当事人宣传该产品具有医疗保健功能的行为,是虚假宣传,菏泽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菏泽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用实际行动严厉打击欺诈老年人违法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让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某百货商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报送单位:东明县局
2022年9月6日,东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明县某百货商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要求案作出没收石头糖13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东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2日对东明县某百货商场进行食品现场检查。检查中在该店中间销售柜发现“石头糖”,该商品原为散装食品商家用熟料瓶进行定量分装,且瓶内无任何标识标签,该商品未标注标识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人员对该店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东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石头糖13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东明县市场监管局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执法人员热情高涨,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维护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副食经销处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报送单位:东明县局
2022年5月11日,东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明县某副食经销处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要求案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东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日对东明县某副食经销处进行食品现场检查。检查中在该店销售柜发现“汇美苑”雪之棒,该商品配料表标识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该商品标识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人员对该店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东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日用百货经营店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
报送单位:巨野县局
2022年10月17日,巨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巨野县某日用百货经营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于2021年6月起,从成武县的微信号“a18205409253”好友处购买减肥巧克力、果蔬片,然后通过微信和快手APP进行销售。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品西布曲明,西布曲明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巨野县公安局。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长达到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巨野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13717240096134)予以吊销的行政处罚。
巨野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当事人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显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维护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纯净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一案
报送单位:郓城县局
2022年12月21日,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郓城县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收到国家抽检系统中包装饮用水检验报告,并送达给当事人。郓城县某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检验铜假绿单胞菌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使案件调查得以顺利调查。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8(二)裁量标准1、【较轻】违法情形;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在法定处罚低幅内顶格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 2、罚款:6万4仟元整,上缴国库。
焦点分析及案件启示:包装饮用水质量安全与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十分关注的食品安全的焦点之一。致病性微生物也是包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通过对涉案企业从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全过程进行不合格原因分析排查,排查出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和环节,督导企业制订具体的整改措施,把服务企业的理念举措融入到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中去,真正把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董某无证经营酥肉店
报送单位:鄄城县局
2022年11月27日,鄄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董某加工食品经营酥肉店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8日开始投资3万余元在山东省鄄城县富春乡范庄行政村刘庄村116号经营酥肉加工销售,其酥肉店大约有55平方米,加工设备有搅拌机、和面机、锅灶、冰柜等。当事人从粮油批发处、菜市场购进面粉、里脊肉,然后进行切制、搅拌、浸泡、炸、晾等步骤,然后进行销售。每天共加工制作酥肉约150斤,每斤盈利一元,每天平均盈利150元,因为疫情原因,中间停业了一段时间,经营至今共盈利4900元。该酥肉店是当事人个人投资经营的,当事人没有建立账目。其酥肉店操作设备简单,工作人员少,场地面积小。当事人的酥肉店属于小餐饮作坊加工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上缴国库;2、并处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鄄城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显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维护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超市鄄城一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报送单位:鄄城县局
2022年4月26日,鄄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鄄城一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8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某超市鄄城一分店进行安全监督抽检。在该超市抽检的线椒、圆辣椒、芹菜、福源香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9.27元;2.没收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8瓶福源香油;3.罚款649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鄄城县市场监管局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单位,显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维护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超市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报送单位:曹县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购进妙飞牌成长奶酪(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2日,保质期至:2022年6月11日。)共20盒,单价16.90元,成本价销售,货值金额338元。在2022年9月10日销售给消费者李西西1盒,销售价16.90元,因产品过期,孩子食用后造成急性胃肠炎,住院治疗,其余19盒是在6月11日前销售完的,当事人于2022年6月2日购进妙飞牌成长奶酪(生产日期:2022年2月9日,保质期至:2022年8月8日)40盒,至案发时6盒仍待销售。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涉嫌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6盒超过保质期的秒飞牌成长奶酪;2、罚款5万元。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曹县市场监管局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治理,加大处罚力度,净化了食品市场环境。
某副食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报送单位:曹县局
经查:当事人说明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这批麦田风牌脏脏包是从是2021年9月17日从曹县喜地城购进的,购进数量5公斤,单价:17.6元/公斤,货款共计88元。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和其它合格证明材料及相关凭证。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麦田风牌脏脏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时采购这批麦田风牌脏脏包时祁喜俊仔细查看该产品包装完好,无感观上的异味。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认真记录了食品进货台账,至2021年12月19日,食品销售区内的麦田风牌脏脏包已经销售完毕。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并在调查中主动交代、积极配合取证,当事人购进该食品时认真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了食品购销台账,索要了供货方的资质证件及生产商的产品证明文件,能如实说明其食品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议对此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购进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可免于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土豆粉(湿粉条)食品,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影响,本案查实的具体情节,当事人的非法行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8元整;2、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侵犯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报送单位:曹县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委托济南某包装有限公司加工了“**米家烧牛肉”包装箱1000只,包装箱购进价为2.6元/只。自2021年1月15日开始使用该包装箱生产了4个批次的软包装烧牛肉,分别是:2021年1月15日生产了100箱;2021年4月17日生产了150箱;2021年8月16日生产200箱;2021年12月22日生产了150箱,全年共生产“**米家烧牛肉”600 箱,生产成本价均为85元/箱,现在已销售473箱,销售价均为110元/箱。产品的标识是:“**米家烧牛肉 100%真牛肉 ”。“米家”商标是曹县米家正宗烧牛肉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是1734632。2022年1月3日曹县米家正宗烧牛肉食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我单位注册的29类‘米家’商标,截止2022年元月3日从未授权任何企业和个人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米家’商标。”当事人侵权货值金额共计62825元。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取证顺利。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较轻】:“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侵权食品127箱,空包装箱400只;2、罚款3万元。
某石磨香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报送单位:单县局
2022年1月20日,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单县某石磨香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并罚款人民币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对单县某石磨香油销售的小磨香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小磨香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且不要求复检。本局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上缴国库。2.罚款22500元,上缴国库。
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单县某石磨香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显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维护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购物广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报送单位:单县局
2022年1月12日,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购物广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作出没收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油7瓶、没收违法所得141元,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友致”牌小磨香油进行了抽检,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其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剩余的7瓶香油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要求复检。2021年12月7日,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所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少,积极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在召回公告发布后20个日内既没有消费者退货,也无人反映因食用该批次产品产生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油7瓶;2.没收违法所得141元;3.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