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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27  来源: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吉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以“保民生 促发展”为目标,严厉打击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引导了市场主体严格自律,促进了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了良好食品安全氛围,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行动中查办的12起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吉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以“保民生 促发展”为目标,严厉打击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引导了市场主体严格自律,促进了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了良好食品安全氛围,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行动中查办的12起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蛋糕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6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某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安福县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生产加工场所发现防潮糖粉、柠檬干、速冻树莓果溶等5种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原料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均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安福县市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1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核桃味花生、水煮味葵花子和水煮南瓜子经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抽样检测,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查办此类案件,有力地打击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中虚假标示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包装标示秩序,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8月,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福县平都镇某性趣成人用品店经营添加药品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月,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销售性保健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店在售的5种性保健食品进行扣押。经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店扣押的保健食品“植物伟哥”“美国肾黄金”“金牌玛卡”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经询问,当事人承认购买该款植物伟哥的均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且涉嫌犯罪,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8月25日,安福县公安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原料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可能会出现眼睛模糊、头晕口干等症状,对心脏的刺激很大,还会影响肝肾功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予以严惩。
 
  典型案例四: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干县某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桶装饮用天然泉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10月18日,新干县市监局依法对新干县某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桶装饮用天然泉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2955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新干县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铜绿假单胞菌对消毒剂、干燥、紫外线等物理化因素具有很强的抵抗力,对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较大健康风险,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疾病。桶装饮用水已成为市民重要的日常消费品,因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隐患也随之增加,而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生产环境控制不严。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桶装饮用水生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质量合格才能出厂销售。
 
  典型案例五: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州区某茶叶商行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5日,吉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吉州区某茶叶商行销售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9日,吉州区局根据举报对吉州区某茶叶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涉案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普洱茶外包装未标注联系方式,白牡丹[茶饼]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构成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查当事人还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吉州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六: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原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案
 
  2022年9月15日,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原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青原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经销商业务员处购进该批白酒1箱,进价1800元,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售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属于销售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青原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很多规模小或地处偏远的商业零售网点就成为了不法商贩制假售假的主要目标。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七:永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丰县某购物广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豆芽案
 
  2022年3月15日,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豆芽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永丰县局对当事人经销的豆芽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涉嫌犯罪,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退回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可减少豆芽根部萌发,使豆芽更加肥嫩、粗壮,提高豆芽的产量,对人体有累积毒性,被国家明令禁用于豆芽生产经营。个别不法生产经营者为了满足消费者对豆芽外观的需求,非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等化学物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规守法,诚信经营。
 
  典型案例八: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川县泉江镇某保健品店经营标签含有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案
 
  2022年4月25日,遂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遂川县泉江镇某保健品店经营标签含有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0元、罚款9690元的行政处罚。
 
  3月25日,遂川县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经营的无人自助情趣馆进行检查,发现64盒含有治疗功能的特效伟哥、精品伟哥等五种保健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治疗阳痿、早泄、恢复肾功能活性,治阳痿、强劲有力、增性欲、威猛无比、超延时、快速持久,舒疲劳、精力百倍”等内容,销货款1680元,获违法所得31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遂川县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经营活动中通过明示、暗示、虚假宣传或虚假标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内容会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误导,不仅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益,甚至危害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防止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典型案例九:峡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峡江县某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案
 
  2022年10月14日,峡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峡江县某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日常监督抽检结果,峡江县某超市经营的鸡蛋中,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甲硝唑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鸡蛋数量较少且未产生较大危害后果,峡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甲硝唑属于抗生素的一种,作为杀菌药在人用药品中应用广泛,而人药兽用一直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其潜在危害非常大,甚至比兽药人用更具危害性,国家明令不得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甲硝唑,且不得在所有动物食品中检出。鸡蛋中检出的甲硝唑,最大危害便是引发细菌的耐药性,细菌产生抗药性的机会大大增加,此外还会引起体内抗生素的蓄积,长期食用这样的问题禽蛋,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典型案例十: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和县苏溪镇某面食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8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泰和县苏溪镇某面食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加工面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对位于泰和县苏溪镇圩镇的某面食店经营的艾米果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将面粉经销商赠送的甜蜜素用于艾米果制作,在抽检当天制作了成品5kg,全部售出,销售金额9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处罚。
 
  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属于国家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发酵面制品不被允许添加甜蜜素。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的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全力营造让群众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十一:青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JAMESBOND007”案
 
  2022年7月29日,青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吴某某销售添加药品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月28日,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在青原区滨江街道滨江首府借用某超市收款码所售卖的食品“JAMESBOUND007”进行抽检,经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涉嫌犯罪,青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月3日,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对吴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及其衍生物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此类物质,长期服用对身体健康可能造成严重伤害。当事人销售的“JAMESBOUND007”主要销售对象为中老年人,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的中老年人伤害更大。本案从违法线索的发现,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做到了有效的行刑衔接,以实际行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十二: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新县某奶粉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奶粉案
 
  2022年4月14日,永新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奶粉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奶粉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奶粉、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奶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了3罐超过保质期的婴儿配方奶粉和较大婴儿配方奶粉,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截至案发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处罚。
 
  超过保质期的奶粉对婴幼儿健康有着极大安全隐患,不但容易引起呕吐、腹泻,还有其他风险,但鉴于本案中涉案奶粉并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影响,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小,遂作出较轻处罚以警示教育从业者。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严格标准,加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排查过期食品,避免流入市场,及时消除隐患,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稿源:吉安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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