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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26  来源:江门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治理、从严从快精准打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治理、从严从快精准打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邝某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4日,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邝某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牛肉(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开平市某花生油店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2022年11月8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平市某花生油店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违法行为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开平市某花生油店生产经营的花生油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鹤山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5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何某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以及不得担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经查,鹤山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一年内同一不合格项目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不进行认真分析,不进行改进生产工艺,仍然继续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被连续处罚三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鹤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恩平市某零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6月6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平市某零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144盒、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7日以每支1.5元的价格将超过保质期的“优酸乳乳饮料(AD钙)” “优酸乳乳饮料(草莓味)”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恩平市那吉镇某山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11月4日,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平市那吉镇某山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4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购进5kg的沙姜在山庄用于制作“沙姜焗鸡”。该批次沙姜原料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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