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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8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保障全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今年1月实施的江西省地方标准《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宜春市食安办研究制定了《宜春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程序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为保障全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今年1月实施的江西省地方标准《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宜春市食安办研究制定了《宜春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程序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意见》规定,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到所在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登记,登记原则上一年一备案,同时对现场制作环境、设施设备、采购验收、食品储存、加工制作、备餐传菜、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情况承担主体责任。所有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承办厨师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
 
  《意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原则上应提前3天以上将承办信息向本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报告,所在行政村(社区)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并告知注意事项。村协管员(信息员)掌握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信息后,向所在乡镇(街道)食安办报告,501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乡镇(街道)食安办向县级食安办报告。
 
  《意见》要求,各级食安办要组织对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指导。农村集体聚餐50人至200人的活动,由所在地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相关网格员)直接进行现场指导;人数201人至5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组织现场指导;人数在501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县级食安办负责组织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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