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有关工作部署,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今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度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赫章县胡某某白酒小作坊生产
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案
2021年7月8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小作坊专项检查时,在赫章县胡某某白酒小作坊内发现两缸食用酒精。当事人用食用酒精与尾酒、自来水、自酿酒勾兑,冒充白酒进行销售。
经查,当事人将食用酒精与尾酒、自来水、自酿酒勾兑冒充白酒,此方法属于《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试行)》禁止生产的范围。当事人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涉案货值金额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2022年3月,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赫章县李某某白酒小作坊生产
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案
2021年8月12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赫章县李某某白酒小作坊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黄色酒缸,缸上标注“苞谷酒 6元/斤”字样,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当事人陈述,该酒缸内的酒是其用六盘水陈某某处购进的食用酒精勾兑而成。
经查,当事人将食用酒精与水勾兑冒充白酒,此方法属于《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试行)》禁止生产的范围。当事人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涉案货值金额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2022年3月,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黔西市张某某生产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3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黔西市张某某生产经营的苞谷酒进行抽样。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发现甜蜜素一袋(已开封)及生产的成品苞谷酒若干。当事人生产苞谷酒时,使用甜蜜素调味,调好后以6元/斤的价格销售。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 2022年8月,黔西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4.黔西市曾某某生产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4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黔西市曾某某生产经营的苞谷酒进行抽样。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发现甜蜜素一袋(已开封)。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 2022年8月,黔西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5.大方县某烤酒坊生产加工不符合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
配制酒案
2022年4月14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方县某烤酒坊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泡制酒待售,分别为:苹果酒、刺梨酒、大枣酒、杨梅酒、风湿酒。
经查,当事人待销售的配制酒是用自己酿造的白酒泡制,根据《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试行)》,涉案配制酒属于禁止生产的食品。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配制酒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5月,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6.七星关区某酒坊生产加工不符合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
配制酒案
2022年6月7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七星关区某酒坊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当事人自己生产加工的配制酒,分别为:血藤酒 、红枣枸杞酒、刺梨酒。
经查,当事人待销售的配制酒是用自己酿造的白酒泡制,根据《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试行)》,涉案配制酒属于禁止生产的食品。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配制酒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6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